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中林绿洲(北京)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咨国业工程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国家,规范和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现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及评定技术规范》。请认真组织学习本规范并遵照执行。
附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及评定技术规范》
通关业务司 2017年8月8日
附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及评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与评定的原则、建设要求、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人和评定方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和评定工作,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另行要求。
本标准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和评定技术规范,示范区类型分为农林牧渔业产品示范区、工业产品示范区、旅游服务示范区,具体示范区的评定技术规范将依据本标准要求进行细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SN/T 4481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SN/T 4756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规范;SN/T XXX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3 术语与定义
SN/T 4756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SN/T 4756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生态产品eco-product
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的产品。
3.2 原产地 the origin of goods
指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即指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
3.3 原产地产品origin product
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产品。其中原产地特征是指产品出生、生长、生产、加工、制造以及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等属性,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状况、水文资料、气象条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生产工艺和工序、配方等;原产地特性是指产品固有的、与原产地内在关联的品质和特点。
3.4 生态原产地产品eco-origin product
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
3.5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Protected Zone of Eco-origin Product
指涵盖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或产业园区,须通过评定并经国家行政主管机构行政确认批准的区域。
3.6 申请人 Applicant
提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的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或有行政能力的产业园区。
4 原则
4.1 建设原则
4.1.1 生态发展原则
示范区建设应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定位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理念建设示范区,遵循生态文明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严守生态红线。
4.1.2 自主建设原则
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本地区自主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4.1.3 动态管理原则
实施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示范区按申请条件严格评定,确保示范引领作用。对已获批准示范区及其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4.1.4 持续改进原则
示范区的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应不断主动寻求对示范区建设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的改进,使示范区的建设不断自我完善、自我修炼。
4.2 评定原则
4.2.1 科学性原则
评定组工作过程中要体现示范区评定过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产品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本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评定。
4.2.2 公正性原则
评定组工作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不同方面的意见,明确评定采信、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机制,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得出评定结论。
4.2.3 系统性原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生态需进行系统考察,运用生态系统分析的思路和原理,以示范区系统整体的低耗、减污、协调、高效为目标,分析示范区在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综合贡献。
4.2.4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评定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于示范区内保护产品的生态性、区域生态环境可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评价内容,采用定量的测试、监测、统计方法得到的数据作为评价依据;对于示范区生态管理能力提升、品牌价值提升不宜直接用定量指标衡量的内容进行定性评价。
5 建设要求
5.1 具有健全的工作保障机制
5.1.1 应出台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及配套政策,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目标、建立监管体系、经费保障及奖励措施,不断提高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文化建设能力。
5.1.2 应成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地方政府派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5.1.3 应有五个以上受保护的生态原产地产品,具有当地的名优特产品代表性。如只有一个或五个以下受保护产品的,其产业应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和影响,具有示范作用。
5.1.4 应制定入区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生态原产地产品发展目标,并落实到具体部门。
5.2 具备示范区监管体系
5.2.1 应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向受理机构提交自查报告。
5.2.2 应明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
5.2.3 建立示范区内联合检查机制,加强质量、环保、安全、溯源、诚信的管理意识,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对应措施。
5.3 具备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5.3.1 应明确示范区范围,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有持续改善的规划,示范区应提供环境本底调研报告,调研方案应符合当地产业分布特征,示范区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中界定的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
a)水符合GB/T 14848、GB5084、GB3838
b)土壤符合GB15618
c)空气质量符合GB3095
5.3.2 制定适合本示范区且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导向的生态保护目标,划定并执行适合当地的生态红线,示范区林草覆盖率指标山区≥80%、丘陵区≥50%、平原地区≥20%,特殊地理环境或非农林牧产品的可因地制宜考虑。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秸秆综合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应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要求。
5.3.3 应无生态、环保、安全、诚信、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不良记录。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五年之内应无被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生态、环境、资源、质量安全、信用等不良记录。
5.3.4 受保护产品及行业不属于资源枯竭型、资源消耗型、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国家保护动植物、转基因等有争议的产业。示范区以种养殖业、食品加工行业为主导的,三年之内应无重大疫病疫情。
5.3.5 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开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定期通报制度。
5.4 具备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
5.4.1 示范区内受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及企业应建立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引导未获证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包括原材料、投用品(农药、兽药、化学品)、种植、养殖、疫病疫情、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
5.4.2 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应全部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5.4.3 应建立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质量定期的抽查检查制度和检验制度。
5.4.4 积极引导示范区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应对工作。
5.4.5 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应建立产品风险管理体系,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准确判断、有效控制,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将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5.5 提供示范区服务保障
5.5.1 为示范区获证企业提供产业升级和品牌提升服务。
5.5.2 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通报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质量信息和风险信息。
5.5.3 建立示范区检测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措施向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检测服务。
5.5.4 建立培训服务平台,增强宣传教育能力,提高公众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组织多形式培训交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6 评定要求
6.1 评定依据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方针、示范区所在行政区域制定的生态建设目标,按照本标准内容开展评定。
6.2 评定组组成
评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组成评定组,成员主要由原产地、生态、产品专业技术方面人员组成。
评定组人员组成应熟悉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受保护产品所在行业,具有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具有原产地、生态或环保等专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掌握评定所需要的方法和技巧,参加过示范区评定人员培训。
6.3 评定流程
6.3.1 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书及申请附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a)示范区保护范围;
b)示范区工作保障机制;
c)示范区监管体系;
d)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e)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
f)示范区服务保障能力说明;
g)示范区内获证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信息;
h)自查报告;
i)本底环境调查报告。
6.3.2 初评
受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推荐至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初评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改申请材料。补充或更改申请材料后仍然不符合初评要求,则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工作终止。
6.3.3 评定
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受理机构的初审报告,确定是否实施评定。对确定实施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派评定组实施评定。
评定组应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评定方案,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实施文件审核与现场评定。
6.4 评定结论
评定组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为通过评定,否则为未通过评定。评定组应完整填写评定记录、收集评定证明材料、出具评定结论并报送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
6.5 争议的解决
评定组内如发生争议,由评定组长现场协调解决,现场协调无法解决报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终审。
6.6 异议的解决
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评定组与申请人当场不予讨论。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重新评定申请。
详情请咨询 刘老师 18612456966(微信同号)